可燃氣體是指常溫常壓下的氣體在與一定的濃度范圍內的氧氣接觸均勻混合形成混合氣體后,遇到火源或者氧化劑可以燃燒或者爆炸的氣體。所以可燃氣體有兩個很明顯的特征,一個是常溫常壓下是氣體,另外一個是滿足了氣體的燃燒或者爆炸條件后,能夠燃燒或者爆炸。
我國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規范最初是由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里面限定的,但是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在2010-01-20被廢止,國標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替代。
國標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中涉及到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的重要條文如下:
4.2工藝裝置
4.2.1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布置的設備區內,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
2當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4.2.2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探測器,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集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6.1探測器的安裝
6.1.1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可燃氣體的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有毒氣體探測器,應靠近泄漏點,其安裝高度應該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
6.1.2檢測比重小于空氣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高出釋放源0.5m~2m。
6.1.3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安裝探頭的地點與周邊管線或設備之間應留有不小于0.5m的凈空和出入通道。
6.1.4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技術要求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6.2.1指示報警設備應安裝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內部。
6.2.2現場報警器應有就近安裝在探測器所在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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